律师:儿子要求有据 其父抗辩无理 “儿子与我父亲名字中的一个字重复,他必须把名字改掉。”离婚后的张某竟以此为借口,拒绝增加对儿子的抚养费。 张强(化名)5岁多的时候,张某和妻子胡某离了婚,张强由胡某抚养,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元。张强2003 年11月上学后,各项支出增加,遂将父亲告上法院,要求其增加抚养费至每月150元。张某拒绝增加抚养费。为了让自己的拒绝更有理,张某说张强的“强”字与他父亲张文强的“强”字重复,犯忌讳,张强要是不改名字,他就不增加抚养费。近日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张强要求增加抚养费至150元的诉讼请求。 齐向群律师: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和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本案中,张强因生活费的增加,而起诉其父,要求将原定其父支付的抚养费增加到每月150元,是合理的也是有法律依据的;而其父的抗辩理由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此,张强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法制晚报李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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