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派出所无过错 宋先生因派出所批准前妻给他们的儿子改名而将西城公安分局西长安街派出所告上法庭,要求恢复儿子的原名。今天上午,西城法院一审判决派出所行为无过错。 宋先生与前妻的儿子今年7岁,2002年他和妻子正式离婚后,儿子被判给前妻邵某抚养。今年1月,孩子在母亲的带领下,到西长安街派出所申请改名。宋先生认为派出所在未征得他同意便将儿子的名字更改,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 法院认为,按照我国户口登记的有关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或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由于宋先生的儿子未成年,在申请变更名字时,是在其母亲的带领下,他自己向派出所提出的。派出所经审查后,予以变更不违反相关规定。来源:京报网-北京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