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年前,巴南木匠石师傅与上门女婿签订“君子协议”:自己将祖传木工手艺和一家木雕商店传授和赠与女婿,而外孙的取名权归自己。但20天前,石突然发现外孙的名字改随女婿姓王了。3天前,石师傅到巴南区法院状告女婿,讨要外孙的取名权。
签下约外孙跟着外公姓 石师傅在解放碑青年路有一家木雕工艺品店,他膝下只有一个女儿。2000年,徒弟王某上门当女婿时,与他签了一纸协议,约定女儿若生外孙则姓石,岳父将祖传木雕手艺传与女婿,并将商店交女婿打理。
2001年,石师傅喜得外孙,并给他取名石小天。外孙满月那天,石欣然履约,到工商部门将木雕商店的所有权人变更为王某。
女婿反悔岳父不依
石称,10月2日,他获知女婿已到民政局将外孙的姓名改成了“王晓天”了。石提出,要么把外孙姓名改回来,要么女婿归还铺子并赔偿3万元经济损失。但女婿拒绝了。
昨日,石师傅委托律师到法院立案,请求法院根据翁婿协议,判令外孙取名权归自己,并判王归还商铺并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
当女婿的王某昨接受采访却称,公民人身权利包括姓名权受法律保护,不能成为交易品,而岳父以外孙的姓名权作交易,所签协议显然不合法。至于商店,是岳父赠予自己和妻子的,不应返还。
专家:外公不能代行外孙取名权
西南政法大学韦锋教授称,根据《民法通则》,公民有姓名决定权,该权利在其未成年时由父母代为行使,父母可代其决定姓名(公民成年后可自行变更,受法律保护),而外公不能代理行使此权利。
因此,韦教授认为,石师傅和女婿的协议是不合法的,女婿王某可以变更儿子的姓名。至于商店,确系石赠予王某,但此赠与是附有条件的,当条件不成立(即外孙不跟石姓)时,此赠予行为无效,王应该退还。(重庆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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