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某现年34岁,2004年3月间,委托他人根据其所提供的本人照片、“谢福弟”的姓名及住址情况,在公安机关办理了内容虚假的居民身份证1张。不久公安机关将俞某抓获,并起获其随身携带的上述身份证。 本案在处理过程中,对俞某伪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俞某的行为不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主要理由是:俞某的居民身份证尽管内容虚假,但是通过公安机关办理的,形式上是真实的。对于这种内容虚假,形式真实的居民身份证不能认为是伪造的居民身份证。 另一种意见认为,俞某的行为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主要理由是:俞某明知“谢福弟”另有其人,仍将其本人照片及“谢福弟”的姓名、住址提供给他人,通过公安机关办理了居民身份证。对于这种内容虚假,形式真实的居民身份证,应认定为伪造的居民身份证,俞某的行为构成犯罪。 2004年9月,检察机关以俞某涉嫌伪造居民身份证罪提起公诉,法院以相同罪名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庄伟王宏伟方工点评 对本案的正确处理,需要准确把握伪造公文、证件类犯罪中“伪造”的含义。 伪造,顾名思义,指假造。伪造意味着行为人所制作的对象在真实性上有欠缺。对于公文、证件来说,其真实性基于两个因素:一是制作人是否有公文、证件的制作权;二是所制作的公文、证件内容是否真实。 无制作权的人擅自制作公文、证件,属于形式不真实,称为“有形伪造”;有制作权的人制作内容虚假的公文、证件,属于内容不真实,称为“无形伪造”。 俞某使用欺骗的方法,通过有身份证制作权的公安机关,制作内容虚假的身份证,属于“无形伪造”,其社会危害性并不轻于有形伪造。 现实中,无形伪造行为并不鲜见,表现为有制作权的人制作内容虚假的公文、证件、印章,或有制作权的人与无制作权的人相互勾结,共同制作内容虚假的公文、证件、印章。对无形伪造不处罚,无异于放纵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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