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网上开店行为是受到法律保护和肯定的。 其次,关于网上店铺的名字问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网点的名字,以及网站的域名不可出现下列情形,否则构成侵权: 1主要部分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2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 3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 4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5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 6具有其他恶意情形的。
联系具体情况来讲:如果想要起的名字,别的商家已经在工商局注册了这个名字,则在使用上就应该注意了,如果不是同一个商业领域的问题不大,如果是同一个商业领域,则要按照上面的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如果构成了上述的行为,则会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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