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们大张旗鼓地“别出心裁”,大“傍”名人姓名,难道真的就没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约束吗? 法律人士:用谐音不违规 记者采访了一些法律界人士,他们均认为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上说,给商品起名使用谐音似乎并不违规。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都没有涉及字形相似、同音、谐音问题,也就是说,不论无意还是有意使用谐音的名称,只要不属于禁止使用范围内的名称,就都有其存在的合法地位。事实上,通过国家商标局核准,并且在3个月内无异议的商标,就受到法律保护,成为该商品区别于不同的生产者、商品或服务的标记。 工商部门:主要靠自律 据有关人士介绍,在目前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中,有3小条被业内人士称为“弹性规定”的、对某些可能会产生不良社会效应的商标做出了一定约束和限制的细则: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也就是说,对于使用谐音作为商标和商品专有名称的,条例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所以目前只能靠企业自律。 记者还了解到,商品利用谐音“傍”名人的现象早就引起了业内人士的关注,北京、上海等地已有专家呼吁加强广告审核、监管力度,进一步明确广告内容(创意)是否健康、有益、不引起歧义的道德文化甄别标准,并建立受众投诉渠道和对“打擦边球”者的惩罚机制。这些建议据说已引起了国家主管部门的重视,相信不久之后会出台一些细则来加以约束。 还有多少名人可供蹭名 如果广告行业对“傍”名人现象不进行规范,有关部门没有将此列入规范管理的范畴,那么所有名人名字的谐音都有被利用的可能:比如治心脏病的药叫“心弃疾”,治疗痔疮的药叫“犯痔易”,猪饲料叫“猪食茂”或“催永圆”,藿香正气水就直接改名叫“霍去病”……如此“蹭名”,放眼古今中外,有多少名人可供“利用”啊!就这个角度而言,现在是该为保护名人的权益做点什么了……(来自:江南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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