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邱伟)林先生用的是母姓,他希望自己的儿子能沿袭祖姓,随祖父姓郭。但他在办理儿子的户口登记时被警方告知,孩子只能随父姓或随母姓,不能姓其他姓氏。林先生认为公安机关拒绝为他的儿子进行户口登记的行为属行政不作为,于是以儿子的名义将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告至通州法院。 据林先生讲,他当年随母姓是因为自己出生时父亲长期在外工作,户口登记人员将林先生登记为母姓。而在林先生的儿子出生后,家人都愿意孩子沿袭祖姓,所以给孩子起的名字是随祖父姓郭。没想到就因为孩子没姓父母的姓,派出所拒绝为孩子进行户口登记。林先生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有关“公民有权决定自己的姓名”的规定,公安机关的行为侵犯了宪法和法律赋予他儿子的基本民事权利。 通州公安分局人口处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是否可以给居民改姓也是他们工作中非常困惑的一个难题。按照《民法》里的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可是按照《婚姻法》里的规定,公民是“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这就像一道有多个答案的选择题,让公安机关无所适从。所以目前,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基本上按照公民只能随父姓或随母姓的规定来执行。这位工作人员希望,法律能就此给出个明确的规定。 而有关法律人士认为,从立法技术上讲,婚姻法这样的规定,仅仅是提示公民在决定姓氏的时候可以使用父母任意一方的姓氏,并不是说公民不能使用其他的姓氏。因为在公民的权利方面,“法律没有禁止的,公民就可以为。”公安机关搬出婚姻法的规定来限制公民的姓氏自由,是误将婚姻法的特别规定当做限制性规定,也体现出了在警方看来,只有法律明文规定了的,公民才可以做。这恰好体现了我国行政机关的法治观念误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家弘认为,此案反映出了公安机关作为社会管理者,在理解法律和制定制度时总是从如何方便进行社会管理的角度出发。而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显著提高,权利意识也随之觉醒。公安机关应该改变自己管理者本位的思维模式,给予公民权利更多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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