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司名称冠以“中国”等字样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1995〕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规范公司名称,加强对公司名称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决定,现通知如下: 今后,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公司外,其他新设立的公司(包括其他各类经济实体)一律不得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 等字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